福州新闻网5月19日讯(记者 杨玉娟 通讯员 林娟)近日,福清市检察院对黄某、陈某、吴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该案涉及10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0万元,其中税额164万余元。
事情要从一桩房地产项目说起。陈某承接了一个开发建设工程,因没有施工资质,便挂靠在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下。名义上是A公司施工,实际仍由陈某负责工程指挥与建材采购,A公司则派员工吴某到现场负责监工、财务等工作。为了多搞进项、骗抵税款,陈某打起了发票的主意。他联系上开票中介黄某,并让吴某与黄某对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黄某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吴某购买了109份由“空壳公司”团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虚假交易走账以掩盖虚开事实。走账资金在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回流至陈某、吴某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中。随后,吴某将109份发票交给A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然而,账做得再“漂亮”,也逃不过税务机关的火眼金睛。经认定,这109份发票价税合计1190万元,税额164万余元,全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不得用于抵扣。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A公司补缴税款及罚款共计190万余元。
福清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及发票管理规定,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黄某、陈某、吴某可谓“各司其职”——黄某负责介绍虚开,陈某与吴某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三人虚开的税款数额均为164万余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所开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流失,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察官提醒,在电子发票时代,发票走账、资金回流等行为极易被大数据筛查发现。企业应坚持真实交易,切勿心存侥幸购买虚开发票,否则将面临经济与刑事双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