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一电动自行车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与销售台账。经立案查处,该电动自行车行改装车辆、未建台账行为被合并罚款8000元。
据了解,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近日开展日常巡查时,在该电动自行车行发现1辆在售车辆与合格证标注样式明显不符,且店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进货、销售信息均未如实登记入账,也未建立规范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后,擅自更换加长鞍座,改变车辆原有结构。至案发时,该车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未履行销售商台账管理义务,未按要求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核查车辆参数并登记进销货信息,违反车辆销售溯源管理规定。
鉴于涉案车辆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按照国家标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电动自行车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与群众出行安全,销售商家必须严格守法经营,严禁改装、拼装车辆,必须完整建立并留存进货、销售台账,落实产品质量查验责任。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动车销售环节监管与普法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商家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市民骑行安全。(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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