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被烫伤 索赔千元获赔317元
法院:支持合理损失,驳回无理诉求
因店员操作不慎,刚出锅的热汤烫伤顾客并致衣物受损,顾客索赔千元是否合理?近日,鼓楼法院审结此案,在支持顾客合理诉求的同时,驳回无理索赔。
去年10月20日晚,市民齐某在一家鱼丸店就餐时,因店员送餐操作不当触碰桌角,刚出锅的热汤泼溅至其大腿及裙子上。齐某当场冲水降温,后被诊断为双大腿二度烫伤,所穿衣物亦受损。因协商未果,齐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
庭审中,鱼丸店认可店员操作失误致顾客受伤,同意赔偿97元医疗费,但拒绝顾客的其他诉求。店家辩称,齐某无法证实鞋子受损,且裙子已穿了3个多月,不应按原价索赔;同时,顾客未构成伤残,店家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鱼丸店工作人员送餐操作不当是事故直接原因,店家需对此次烫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齐某的具体诉求,法院认定如下:齐某提供的病历及票据完整,97元医疗费属实,予以支持;齐某主张按1680元原价赔偿鞋、裙,但未能举证鞋子受损,鉴于涉案衣物面料非丝织品,依生活常识可清洗修复,不支持原价赔付,酌情认定清洗费200元;因齐某未构成伤残,也未提交严重精神损害证据,该项诉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主张的55.4元属后期维权费用,不属法定就医交通费范畴,不予支持,结合就医实际,酌定必要交通费20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鱼丸店赔偿齐某医疗费、衣物清洗费、就医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7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婷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