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的次日起计算)。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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