眨眼、点头、张嘴,这些再平常不过的人脸识别动作,却成了福州李某甲触碰法律红线的“突破口”。
AI换脸“破解”人脸验证
两人获刑
跑快递多年的李某甲,一心想找份“轻松又赚钱”的差事,2025年9月,一则“在家打电话日入千元”的广告,让他动了心。可一番深入沟通后,他很快明白,这份“美差”的本质,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人脸识别,帮助不法分子完成支付账户实名认证。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黄燕玉:(他)先自行购买未实名认证的某支付软件账号,然后按照上家指示,协助上家通过某人工智能软件,将(上家提供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及其照片生成包含眨眼、点头、张嘴、摇头等动作的动态视频,再用这份虚假的动态视频模拟人脸验证,完成支付账号的实名认证,最后将绑定好收款码的账户交给上家,帮忙转移资金。
尽管李某甲明知这些资金是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黑灰产业的非法所得,可他仍抵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甚至还拉上了一起送外卖的朋友李某乙,两人一起做起了这份“兼职”。

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李某甲、李某乙按照上家的要求,通过这种方式,在某支付App上非法认证支付账户15组,非法获利3万余元。

“轻松赚钱”的日子并未持续太久。不久后,福州市公安局监测到某支付平台账号存在异常交易,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嫌疑人身份并移交晋安分局,警方迅速侦查将二人抓获。

经查,两人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动态视频多达1385条,其中15组完成支付认证、具备结算功能,严重危害网络金融安全。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黄燕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李某甲、李某乙完成支付认证的账户中,有15组具备支付结算功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10组以上,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26年3月11日,经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李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如今人脸识别技术成熟,多重防护体系早已成型,可为何仍有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活化”静态照片,注册支付账户实施洗钱?检察官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带着这一疑问,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起,便展开深度审视。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韦新红:从本案来看,并非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高明到无法防范。一方面,部分人工智能技术公司漠视法律规定、缺失社会责任,对其开发的人工智能软件监管缺位。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支付平台,其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存在一定漏洞,未能有效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动态视频”与“真人验证”,活体检测技术不够精准,没有充分发挥现有技术的防护作用。
面对这种更隐蔽的犯罪方式,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的人工智能技术监管漏洞和支付平台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体系,强化对人工智能软件使用的审核与风险防控,提升人脸识别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人大代表话检察
福州市人大代表、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青华:这起案件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手段隐蔽、危害性大。福州市检察机关的及时亮剑与精准打击,正是以法治之力为数字时代保驾护航的生动实践。其实科技本身无所谓“好坏”,相关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理应坚守法律底线、主动扛起社会责任,让新科技真正服务于社会发展、惠及广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