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劳动者刘某提交的仲裁申请。其要求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2个月劳动报酬及2024年年终奖金。公司称刘某离职未交接造成损失,故拒付工资,但未能举证。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年终奖方面,由于该公司规章制度未设此项,且刘某未能举证,仲裁委驳回刘某请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见习记者 宋亦敏 记者 阮冠达 通讯员 王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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