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遛狗遇上狗咬狗 狗主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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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2: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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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4月9日讯(记者 阮冠达)饲养宠物狗的家庭越来越多,因“狗”而生的案件也日益增多,狗咬人的赔偿容易计算,可若是狗咬狗,狗主人又该如何维权?近日,闽清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在遛狗途中发生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去年年末,许某带着自家的宠物狗在商业街上购物。回家途中,严某所饲养的宠物狗突然从后方冲出,对着许某的狗一阵撕咬。双方主人将犬只分开后,许某迅速将自己的狗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许某的狗伤情严重,眼部四周已被咬穿孔,需进行手术治疗。

随后,双方主人就后续赔偿进行了协商,但协商的过程并不愉快。许某要求严某赔偿自己为宠物狗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抚慰金、宠物自身价值损失费等共计14000余元;严某则认为,狗咬狗属于“互殴”,有可能是许某的狗先挑衅了自家的狗,且许某所提供的费用过高。二人协商不成,许某便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前往事发属地派出所调取监控。经查证,许某在遛狗时牵有狗绳,而严某并未给自家狗牵绳。此外,监控也显示严某的宠物狗系主动上前追赶并撕咬,造成许某的狗受伤。

最终,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在商铺内未牵狗绳,放任宠物狗自由行动,未尽管理义务,应负赔偿责任,许某所主张的医疗费等,应予以支持。然而,许某所提供的证据内并未包含所需护理期、营养期及相应收费标准,也未提供市场价值相关依据,且现有证据也不支持宠物犬对许某有特殊意义。

随后经法院主持庭后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严某向许某一次性支付赔偿5000余元,双方纠纷得到化解。

闽清法院法官表示,在生活场景中,如果被咬的宠物狗存在未佩戴狗绳,主动挑逗、追赶其他宠物狗或在禁止宠物狗进入的公共区域遛狗,导致自身受到损失,可能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但如果饲养烈性犬导致他人损害,即便被侵权人存在过失,也不得减轻或免除饲养人责任。

广大市民应谨记:出门遛狗必牵绳,控制好爱犬,避免进入人群密集区域;禁止饲养当地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禁养犬,避免主动攻击他人;发生纠纷时及时固定证据,保留对方养宠人联系方式,拍摄事发现场照片及调取视频,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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