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4月9日讯(记者 阮冠达)常年不住的老宅进了征迁名单,对不少市民而言可谓一件好事。可若是这征迁的消息来晚一步,房子已经卖了出去,又该如何是好?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签约后遇征收、卖方单方毁约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张女士打算出售自己在台江区的一套房屋,便联系中介公司,经居间介绍,将房屋出售给李先生,双方也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房屋尚有抵押贷款,张女士便和李先生约好,由李先生先支付51万元部分购房款用于房屋解押,抵押权注销后双方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先生再当场支付剩余购房款。
签约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51万元,张女士用该笔款项为房屋办理了解押。然而,合同签订10天后便传来消息,张女士房屋的所在地块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张女士见状,连忙向李先生发出合同终止函。
函中,张女士指责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房屋即将征收的信息,又联合李先生虚构其“买房入学”的需求,已构成违约与欺诈,要求终止合同,并索赔相关损失。另一边,由于张女士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也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让张女士退还购房款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事项均系公开进行,不存在刻意隐瞒的前提。在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公告前,中介公司与李先生无从预判房屋是否会被征收、何时会被征收,客观上不具备隐瞒征收信息的条件。张女士虽称李先生虚构“买房入学”,但若购房人有入学需求,往往会让卖方处于有利的交易地位,可见本案不存在欺诈情形,张女士无权撤销合同,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台江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台江法院法官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严格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发生恶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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