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网安局通报,近期北京公安网安部门破获一起“网络开盒”案,依法严打其背后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3月20日法院认定多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分别判刑。网警提示,“开盒”或将面临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责。
“开盒”,指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他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并煽动群体性攻击或骚扰,给受害者带来现实生活中的严重困扰。
北京公安机关办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时,发现其背后存在一个规模庞大的“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经过对涉案点位进行持续工作,逐步锁定王某康、林某武、王某、刘某彪、孙某恒等5名犯罪嫌疑人。
北京公安网安部门经过缜密侦查、细致取证,查明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搭建“社工库”网站等,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次,包括将个别社会热点案件有关人员进行“开盒”,网站访问量共计30余万人次。公安机关将5人先后抓获。
3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武、刘某彪、王某、孙某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王某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万元至1.5万元不等。
网警提醒,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通过网络“开盒”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若网络“开盒”行为伴随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等情形,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据《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此外,依据《刑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伴随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上述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如何避免“被开盒”?网警提示,在网络上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透露敏感信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参与或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现有人进行“开盒”行为,应及时报警,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牢记维权步骤:立即对侵权页面进行截图、录屏,重点保存发布者账号、发布时间、内容详情及传播数据;向网络平台投诉,利用平台“举报”功能,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要求立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冻结侵权账号;若遭遇电话轰炸、线下骚扰、人身威胁,或发现信息被明码标价出售,立即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于民事侵权部分,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若符合刑事自诉条件,亦可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侵权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