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消息,2024年1月1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因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刚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00余万元;并通过转账方式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郝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案的宣判体现了国家对金融领域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决心。
2025年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的受贿和洗钱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郝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将被追缴,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