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花费十余万元,委托他人介绍“越南新娘”,结果订婚不久,新娘却突然无故消失,一地狼藉之后,先前的委托费与礼金又该怎么办?近日,闽清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涉外婚姻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来,小陈工作以来单身多年,一直未有对象。眼看自己年近35,心急的他经当地媒人刘某得知,另一名媒人黄某能介绍“越南新娘”,便委托黄某牵线。
没过几天,黄某便发来消息,称已经安排了一场相亲。很快,小陈便在黄某家中与一名越南籍女子相亲。初次见面后,黄某也十分满意这位初次见面的“越南新娘”,第二天,双方即签订“婚书”,约定礼金15万余元。
当天,小陈的父母便向黄某支付了礼金,随后,“越南新娘”也来到小陈家中生活。1年后,该女子称想回家探亲,便返回了越南。然而,回到越南后,该女子便再未回国,也与小陈家中断了联系。小陈感觉自己受了欺骗,便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退还收取的礼金及介绍费,并支付利息。
那么,中介收钱介绍“越南新娘”,这样的行为如何界定?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介绍越南籍女子促成婚约并收取礼金,已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双方也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黄某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将婚姻商品化、物质化,显然存在过错,而小陈一家不考虑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客观事实,有买卖婚姻之嫌,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本案相关事实,闽清法院酌定由黄某向小陈一家返还1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闽清法院法官提醒——
涉外婚姻应遵守两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自由平等的恋爱观,在充分尊重双方风俗及彼此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理性追求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任何意图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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