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经营者(以下称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称受委托企业),负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明确召回流程,并将受委托企业信息报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
二、跨境电商企业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三、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做好召回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暂停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四、对不履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相关义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受委托企业及跨境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