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当一方遭遇重病,这对夫妻的关系可能会面临严峻的考验。若此时双方因种种原因产生分歧,甚至选择分居,这无疑给本已脆弱的关系雪上加霜。患病的一方为了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生活支持,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帮助,比如要求配偶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在这种情况下,患病方提出每月1万元的扶养费请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考虑:一是治疗费用高昂,需要足够的经济支持;二是患病期间可能无法正常工作,缺乏收入来源;三是考虑到配偶应当承担起家庭责任,共同面对困难时期。
这一诉求反映了在面对重大疾病时,家庭内部如何平衡情感与责任的问题。同时,这也提醒社会各界关注并重视患者及其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供更为全面的支持与帮助。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合理的扶养费金额。
疾病缠身,遭遇冷漠;负重前行,力有不逮。曾经如星辰般璀璨的爱情,也难逃现实的风霜洗礼。人病了,婚姻似乎也随之“生病”。
程某与张某2010年4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起初双方感情尚好,但2018年程某患舞蹈症、癫痫症等疾病,并被评定为二级肢体伤残,治疗和康复费用巨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感情恶化,最终分居。
程某称分居后张某对其生活和经济上均未尽到扶助义务,甚至将程某名下房屋租户赶走,截断其租金收入。张某曾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未予准许。之后张某仍未支付扶养费。张某辩称因工作变动,收入受到影响,负担能力有限。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程某和张某自2020年3月起一直分居,各自掌握名下财产。程某因患病产生大量医疗支出,客观上存在扶养需求。在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及生活支出的情况下,程某要求张某承担部分费用支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程某的身体状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及张某的经济收入条件,法院最终判令张某每月支付程某扶养费2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客观上存在扶养需求且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本案中,程某患病后,双方虽感情恶化并分居,但并未离婚,婚姻仍处于存续状态。程某因就医、生活开销等存在费用支出,在无法工作以维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存在扶养需求。双方分居后,张某未履行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扶养义务,亦未支付扶养费。因此,程某要求张某支付扶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扶养费标准应结合扶养需求和扶养能力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