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况:患者拒绝签字,医生也在病历中如实记录,但事后患者提出当时是口头同意的。
相反,还有另一种情况,患者当时口头同意,并未签署书面同意书,但纠纷发生或不良事件发生后,医生为了逃避责任,将情况伪造记录成“患者/家属拒绝签字”。
那么实践中,医患双方如何规避争议风险?
核心矛盾在于“拒绝签字”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医方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这种纠纷的关键在于“签字”是否是“拒绝治疗”的唯一有效证据,以及医方能否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患者的真实意愿。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如《民法典》《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司法实践,解决此类纠纷需从证据规则、告知义务、责任认定三方面构建系统性方案。
一、核心问题:“拒绝签字”与“同意治疗”的法律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原《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疗行为的有效性需以“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为前提(紧急情况除外)。此处的“明确同意”不仅包括“签字”,还包括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录音、录像中的明确同意)。但实践中,医方往往将“拒绝签字”直接等同于“拒绝治疗”,而忽略了“签字”可能存在“误解”(如未理解风险)的情况。
法律边界:
若患者明确表示“同意治疗”(如“我做这个手术”“我接受这个方案”)并签字,属于有效同意,医方需承担责任(除非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若患者未签字但明确表示“同意治疗”(如口头说“我想做”,但未签字),医方需通过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见证人证言)证明患者的“同意”是明确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告知不充分”;
若患者未签字且未明确表示“同意”(如沉默、犹豫),医方不能自行记录为“拒绝签字”,需进一步沟通并留存证据。
针对“患者拒绝签字,但主张口头同意”的纠纷,需从医方告知义务、患方证据收集、司法认定标准三方面入手,构建“预防-举证-救济”的闭环。
(一)医方:强化“充分告知”与“证据留存”,避免“推定拒绝”
医方作为专业机构,需承担“告知-记录-见证”的三重义务,以证明患者的“拒绝签字”是明确的,而非“同意”。
1.充分告知:用“患者能理解的语言”说明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方需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替代方案、风险等内容,且需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呈现(如对老年患者用通俗语言解释“支架植入”,对文化程度高的患者提供诊疗指南摘要)。
告知内容需全面:包括“同意治疗的获益”(如“做这个手术可以缓解症状”)和“拒绝治疗的风险”(如“如果不做,可能会加重病情”);
告知方式需多样:结合口头说明、书面告知书、图片/视频演示(如用动画展示手术风险);
确认患者理解:通过提问(如“你明白做这个手术的好处吗?”)或让患者复述(如“你能说说为什么想做这个手术吗?”),确保患者理解告知内容。
2.证据留存:用“多重证据”证明“明确拒绝”
若患者拒绝签字,医方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患者的“拒绝”是明确的,避免“推定拒绝”。常见的证据包括:
录音/录像:在沟通时录制视频(需提前告知患者),记录患者的“拒绝”表述(如“我不做这个手术”“我拒绝吃药”);
见证人证言:邀请其他医护人员、患者家属或第三方(如同病房患者家属等)作为见证人,在病历中记录“患者明确表示拒绝,且见证人见证了沟通全过程”;
书面记录:在病历中 详细记录沟通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告知内容、患者的“拒绝”表述(如“2025年10月1日14时,患者张三明确表示‘我不想做化疗’,并拒绝签字”)。
3.第三方见证:用“中立主体”增强证据效力
若患者拒绝签字,医方可以邀请第三方主体(如医院的行政人员、患者家属的朋友、社区工作者、 律师或公证员)作为见证人,在病历中记录“患者拒绝签字,且见证人见证了沟通全过程”。第三方见证人的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有效避免“医方单方面记录”的争议。
(二)患方:收集“反证”证明“同意治疗”,维护自身权益
若患方主张“当时是同意的,并非拒绝治疗”,需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常见的“反证”包括:
录音/录像:若患者当时录制了沟通视频(如用手机拍摄),能证明自己“同意治疗”(如“我想做这个手术”);
见证人证言:如患者家属、朋友或同病房患者的证言(如“当时患者说‘我愿意做这个手术’,没有拒绝”);
后续治疗记录:如患者之后接受了相关治疗(如“患者第二天来做了检查”),能间接证明“同意”;
医方沟通记录:如医方之前与患者沟通的记录(如“医生之前建议患者做这个手术,患者同意了”),能证明“同意”的连贯性。
示例:在“整容致死案”中,患者未签字,但医方未留存任何证据,法院推定“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这说明,患方若能证明“同意”,医方需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以“合理患者标准”(即“一个理性的患者在相同情况下会如何理解医方的告知”)判断患者的“拒绝”是否明确。具体来说:
告知是否充分:若医方未充分告知“同意的获益”或“拒绝的风险”(如“做这个手术可以治好你的病”),即使患者未签字,法院也会认定“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需承担责任;
意思表示是否明确:若患者的“拒绝”是模糊的(如“我再想想”“我不确定”),医方不能自行记录为“拒绝签字”,需进一步沟通;若患者的“拒绝”是明确的(如“我坚决不做”),即使未签字,法院也会认定“有效拒绝”;
证据是否充分:若医方仅以“未签字”为由记录为“拒绝签字”,而未留存其他证据(如录音、见证人证言),法院会认定“证据不足”,不支持医方的“拒绝”主张。
结合上述分析,以下是两起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能直观反映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一)“24岁男性自行离院猝死案”:医方因“告知不充分”承担责任
案情:患者因“胸闷、胸痛”就诊,医方建议“做心电图、血常规”,患者拒绝签字,医方仅记录“患者拒绝检查”,未留存录音或见证人证言。后患者自行离院,5天后猝死。
判决:法院认定“医方告知不充分”(未说明“拒绝检查的风险”),判决医方承担10%的责任。
启示:仅有“未签字”的记录不足以证明“拒绝”,需结合“充分告知”的证据。
(二)“整容致死案”:医方因“未留存证据”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患者做“自体脂肪填充”手术,医方未让其签字,手术中患者昏迷死亡。
判决:法院认定“医方未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未留存任何证据),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启示:若患者未签字,医方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告知充分”,否则需承担责任。
(三)“有创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案”:医方因“告知不充分”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医方为患者做“CT引导下经皮肺穿刺活检”,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死亡。
判决:法院认定“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说明“穿刺的风险”),判决医方承担80%的责任。
启示:“未签字”本身不是“拒绝”,而是“告知不充分”的证据,医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构建“医患共防”的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患者拒绝签字但主张同意”的纠纷,需从医方、患方、司法三方面构建“共防”机制:
医方:强化“充分告知”与“证据留存”,用“录音、录像、见证人证言”证明患者的“明确拒绝”;
患方:收集“反证”(如录音、见证人证言),证明“同意治疗”;
司法:以“合理患者标准”判断“是否明确拒绝”,注重“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总结:实践中,“患者拒绝签字但主张同意”的纠纷,核心是“是否构成有效拒绝”。医方需通过“充分告知”和“证据留存”证明“拒绝”是明确的,患方需通过“反证”证明“同意”。司法机关则需以“合理患者标准”判断“告知是否充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