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起案例中,一名债权人试图通过提出一个不合理的要求来迫使一名女性债务人偿还欠款,他要求如果她无法偿还债务,就必须接受他作为她的男朋友。这种要求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条款。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一不合理的要求,并明确指出,债权关系应基于平等、公正的原则,任何以胁迫或不当手段企图影响债务清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此判决强调了法律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标准。
这一裁决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法律不会支持任何违背伦理道德、侵犯个人权利的不合理要求。同时提醒人们,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途径,尊重彼此的权利与尊严。
张某与贺某是朋友,2022年张某因家庭需要向贺某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分期还款,如果逾期未还,张某需无条件成为贺某女朋友3年;若某个月未能按时还款,张某需当月无条件成为对方女朋友,如拒绝则需赔偿贺某5万元,并在一个星期内归还剩余借款。
协议签订后,张某仅按约定归还了两个月的借款,之后未能继续还款。贺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贺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某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关于以做对方女朋友抵扣还款的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条款,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归还贺某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涉及人身属性的条款,如要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就必须成为债权人的女朋友,不被法律认可。在借款关系中,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