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记者 高蓉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使中国面临着挑战,也给每个人的身体素质与品行出了道“考题”。在此期间,部分商家动了“发疫情财”的歪心思,趁机哄抬疫情期间必需品价格。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会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措施、最大的投入加强价格秩序和质量安全的监管。
“坐地起价发‘疫情财’的情况,我们是露头就打、坚决打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2月3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强调道。
哄抬口罩价格商家被顶格处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采取超常部署,在全面加强市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聚焦口罩等防护产品和米面油菜果等民生商品两个重点领域。
甘霖介绍,截止到2月1日,全系统共出动价格执法人员39万人次,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413件比较典型的案例。
在千余案例中,也包括了两个顶格处罚案例。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哪些属于“哄抬价格行为”?
环球网财经注意到,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
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指出,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