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admin
2020-02-03 14: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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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3日介绍,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在制度上是衔接的。此外,办法还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

办法明确,六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考虑是,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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