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全州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6月2日16时许,杨某乘坐网约车从全州县到桂林市区向倪某购买毒品冰毒,当其乘坐网约车返回,途径G72泉南高速全州西收费站时被查获,从车上缴获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54.37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54.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为毒品再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今后,全州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同时在校园、社区、市场等人员密集、毒品防范意识薄弱区域,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禁毒,净化社会环境,为群众筑起禁毒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